今天石家莊用友看到有人分享,自己二維碼、微信支付寶、私戶收款被查了!辛辛苦苦好幾年,一朝回到解放前。

石家莊用友在這里提醒你:即日起,用支付寶、微信收款的企業(yè)要小心了!
01
微信個人收款賬戶被查
石家莊用友還在在稅務局網(wǎng)站上還看到這樣一則稽查案例:

經(jīng)查,該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過1325372XXXX、1813755XXXX、1753740XXXX、1355490XXXX等24個私人微信賬號收取公司相關貨款,稅務局責成該公司提供通過以上微信賬戶收款的相關貨款審計的出庫單據(jù)、銀行收款證明及相關賬冊資料。
稅務局一下查處這么多個人微信賬戶信息,石家莊用友在這里要提醒大家,平時用微信、支付寶收款的個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就有涉稅風險!
02
支付寶收款不納稅
財務負責人被判逃稅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就曾通報過一則案例:

1、涉事主體及關系圖

2、涉事事由
(1)公司正式開始營業(yè)后,陳某2提議通過使用個人銀行賬戶代替公司賬戶來接收營業(yè)收入的方式進行逃稅,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張某林、曾某伶與陳某2在公司設立分別捆綁公司賬戶的POS機和捆綁周某1等人私人賬戶的POS機,在客戶刷卡付款時,被告人張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賬戶捆綁的POS機收取裝修款。
(3)使用其他員工的私人賬戶、微信、支付寶、現(xiàn)金等方式收取客戶裝修款,上述收取的營業(yè)收入均不入公司賬戶。
3、最終結果
(1)欣美家公司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197,938.28元,占應納稅額的97.49%,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逃稅罪。
(2)被告人張某林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3)被告人曾某伶(財務負責人)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03
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收付款
九大風險點!必須警惕!
1、涉嫌虛開發(fā)票
通過私人賬戶、個人支付寶、微信收付款,就會造成三流(資金流、貨物流、發(fā)票流)不一致,有涉嫌“虛開發(fā)票”的風險。

2、增值稅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的風險
無法抵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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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通過微信進行資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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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專票時,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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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通過微信轉賬導致無法填寫發(fā)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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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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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jīng)]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無法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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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3、相關成本費用無法稅前扣除
通過微信、支付寶、私戶發(fā)工資或付款,可能無法取得支付憑證或合規(guī)合法的憑證,稅前扣除有被調(diào)增的可能。
4、可能被稅局認定為偷逃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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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方面原因
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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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原因
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收取貨款,未體現(xiàn)在對公賬戶收入中,存在漏記、少記收入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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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方面原因
通過支付寶、微信轉賬支付工資、發(fā)紅包,存在漏報個稅或刻意偷逃個稅的風險。
注意:微信、支付寶發(fā)紅包有時也要繳納個稅,區(qū)分下列不同的情形網(wǎng)絡紅包個稅處理,具體如下:

5、可能被稅局核定,繳納20%的個稅
如果公司用公戶直接轉給股東私戶,又長期不還的,稅務局可視為分紅,需繳納20%的個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納稅年度內(nèi)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公司管理混亂,不利于長久發(fā)展
經(jīng)常性的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私戶收付款,容易導致公司資金混亂,給客戶、供應商等外界留下公司不正規(guī)的印象等,不利于企業(yè)的長期發(fā)展。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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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賬面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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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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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無法受到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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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內(nèi)部財務混亂。
注意:企業(yè)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交易活動過程中,采用對公賬戶結算,最大限度降低稅收風險。
7、股東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如果長期使用股東的個人賬戶來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業(yè)出現(xiàn)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chǎn)償還公司債務。
8、涉嫌挪用資金、職務侵占
個人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等交易,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等。
挪用資金罪:
根據(jù)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
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務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9、可能被列為銀行重點監(jiān)管對象
微信、支付寶、私人賬戶頻繁交易或大額交易,會被銀行列入重點監(jiān)控對象。
注意了,以下9類交易將重點監(jiān)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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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金交易超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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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轉公超2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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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戶轉賬金額過大(境內(nèi)轉賬超50萬、境外轉賬超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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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模小但流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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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轉出異常(分批轉入集中轉出、集中轉入分批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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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流向與經(jīng)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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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戶私戶頻繁互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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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繁開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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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賬戶大量交易;
04
私人賬戶收付款如何規(guī)避風險?
該如何做賬?
一、規(guī)避風險
微信、支付寶、私戶收付款雖然存在風險,但企業(yè)只要最好管理和規(guī)范,正常的申報收入,繳納稅款,是可以有效規(guī)避風險的!
1、以公司的名義開通微信、支付寶賬號:以公司的名義開通的微信、支付寶賬號,屬于對公賬戶,與銀行賬號的性質是相同的,可以正常的進行交易。
2、對于個體工商戶,單獨設置微信、支付寶賬號:個體工商戶,是允許以個人賬戶收款的,但為了與家庭消費相區(qū)分,建議單獨設置一個微信、支付寶賬號用于收付款,避免公私不分。
3、個人賬戶收取款項及時打入對公賬號:有些時候個人賬戶收取款項較方便,但為了避免漏計收入,應該及時將收入轉入對公賬戶。
4、保存賬單及收付憑證:支付寶、微信的賬單、收付憑證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收付憑證具有相同的效力,企業(yè)應該定期打印保存。
5、及時索取憑據(jù):個人用微信、支付寶付款應該及時索取憑證以抵扣進項稅或用于成本費用的入賬。
二、稅務總局所得稅司 在對《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說到: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六方面資料中,第三項必備資料為“采用非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采用非現(xiàn)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是一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各類支付憑證,也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賬單或支付憑證等。
所以,微信、支付寶支付屬于非現(xiàn)金支付方式,通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來核算。
1、收取銷售貨款確認收入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微信/支付寶與銀行互轉
銀行提現(xiàn)到微信/支付寶
借: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貸:銀行存款
從微信/支付寶提款到銀行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3、微信/支付寶采購物品
借:成本費用/固定資產(chǎn)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4、微信/支付寶涉及手續(xù)費
舉例:A公司利用個人微信收貨款113元,實際到賬為112元,其中1元是微信手續(xù)費,同時已給客戶開具113元發(fā)票。
借:應收賬款 113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
借:銀行存款 112
財務費用-手續(xù)費 1
貸:應收賬款 113
(注:手續(xù)費入賬時,如果無法取得憑證,可以寫個情況說明,領導簽字即可入賬)
5、企業(yè)給員工發(fā)微信紅包
發(fā)紅包時;
借:生產(chǎn)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扣個稅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支付寶/微信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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